深圳市光明城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公告
招标概况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光明城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 项目编号: | 2018-440309-54-01-719466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
招标项目名称: | 深圳市光明城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 | 招标项目编号: | 2018-440309-54-01-719466002 |
工程类型: | 可行性研究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是否预选招标: | 否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 2020年10月14日09:00时 | 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 2020年11月02日18:00时 |
公告质疑截止时间: | 2020年10月23日17:00时 | 公告答疑截止时间: | 2020年10月28日17:00时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 网上获取 | ||
备注 : | 无 |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 | 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经办人: | 李工 |
办公电话: | 0755-82762802 | ||
招标代理机构: |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黄工 |
办公电话: | 0755-25193583 | ||
标段信息1
标段编号: | 2018-440309-54-01-719466002001 | ||
标段名称: | 深圳市光明城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0-11-02 18:00 | ||
工程地址: | 深圳市 | ||
招标部分估价: | 1115 万元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评标方法: | 定性评审法 | 定标方法: | 逐轮票决 |
本次招标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客流预测、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枢纽交通组织衔接及交通配套设施布局方案设计、项目公共安全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枢纽地下换乘空间方案设计10个配套专题。 |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详见招标文件 | ||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 | 企业资质: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中备案通过(备案专业包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1项城市轨道(或铁路)综合交通枢纽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 | ||
其他: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2.根据深建[2018]25号通知,本项目暂不递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3.受到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暂停承接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期间,不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若投标人在通过资格后审后被暂停投标,招标人将取消其进入开标程序资格。若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被暂停投标,将取消其进入后续环节的资格。本工程已入围Q(15-20家)的投标人,因故被暂停投标或虚假投标的,取消其进入后续环节的资格,且不补录入围投标人数量。入围定标环节的投标人,因故被暂停投标或虚假投标的,取消其参与定标资格,也不补录入围定标的投标人数量。入围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有虚假投标或其他违法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最终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4.投标人或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 (1)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2)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3)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4)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5)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本项目招标人其他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6)与本项目招标人之间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相关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 | ||
投标申请人需提供的报名材料: | 详见招标文件 | ||
业绩要求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需提供以下材料:合同关键页(应包括合同封面、工程内容页、签约合同额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原件备查)。 注:①如联合体投标,需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业绩(如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承担的,须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该业绩);②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承担项目的工作内容、签订时间,应同时提供委托方出具的业绩证明(须盖委托方公章)扫描件,以上材料原件备查;③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 | ||
链接:
https://www.szjsjy.com.cn:8001/jyw/jyw/zbGongGao_View.do?ggguid=2c9e8ac274cf7c080174d3a85cfa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