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长效常治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长效常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电子邮箱:ahsggb@126.com。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长效常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涉嫌串通投标有关情形
为了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活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长效常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严格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严格遵守有关部门颁布的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在拟订和发布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不得随意抬高对投标企业及其拟投入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资质、资格要求。(二)合理设置业绩奖项要求。编制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投标控制价低于5000万元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不对投标企业及其拟投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提出企业施工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已经涵盖的业绩要求;质量要求为合格的,一般不对投标企业及其拟投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提出各种奖项要求。(三)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招标文件,分行业分类别修订完善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持续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着力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能力和水平,确保每份招标文件都能精准确定招标范围和计价规则,集中明确无效投标条款及其标准,公平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及其违约责任,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的竞争理念。(四)持续优化评标办法。分行业、分地区建立评标办法动态调整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评标办法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按照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别和规模,持续优化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潜在投标人理性参与竞争,着力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成本。(五)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和交易中心服务大厅醒目位置发布提示,引导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环节,依法对招标人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的等级、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评分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和投诉,共同监督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六)发挥大数据监管效力。进一步完善“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全面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加快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招投标全过程等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在此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常态化监测分析,自动预警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
(七)加强项目负责人监管。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承包合同,并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进行考勤,约束中标人自觉履行承诺。除不可抗力外,不允许中标人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八)发挥各方主体积极作用。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涉嫌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九)分类处置发现问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工作中,应当及时对涉嫌串通投标情形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涉及公职人员的,应当移交纪委监委查办;达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依法立案追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一)及时移送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十二)强化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在此基础上,要加强行政监督部门之间、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联防联治,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长效常治。(十三)强化信息公开。按照“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对涉嫌串通投标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并共享至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十四)强化督促指导。省有关单位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长效常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推诿扯皮的,及时通报批评,相关情况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 招标文件设有特定投标人或者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成员独有的职称、业绩、奖项等明显倾向性条款;(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应当保密的情况; (三)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放弃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现金或者其他方面的补偿;(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五)故意设置障碍,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递交、解密投标文件;(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授意或协助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七)在开标、评标活动中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文件内容;(八)以明示、暗示或强迫性的语言、行为,要求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帮助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之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等实质性内容,有明显错误是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计算机(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任意一个相同);(三)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四)由同一人或者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获取招标资料,或者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者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文件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银行贷款除外)或者个人的账户;(八)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现金或者其他方面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