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10号线二期工程信号系统采购项目国际招标公告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于2020-12-31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公告。本次招标采用传统招标方式,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项目概况:南京地铁10号线二期工程信号系统采购(含控制中心、停车场、车辆段)、转辙机、信号机的供货及服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本项目已获苏发改基础发【2019】1177号批复招标项目名称:南京地铁10号线二期工程信号系统采购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备注 |
1 | 信号系统 | 1 | 轨道电路 | / |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或业绩:(1)任一独立的法人,只能以独立投标人投一次标;任一独立法人如果以分包商的名义参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则不能再以独立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技术责任方或独立投标人的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不能重复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投标人近5年(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开通时间为准)须具有境内城市轨道交通CBTC总包集成开通业绩(需同时提供①合同②用户证明)。(3)投标人必须具有ATS子系统和正线联锁系统(或具有ATP/ATO系统)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投标的正线联锁系统(或ATP/ATO系统)必须出具第三方国际安全认证权威机构认证的证明文件(包括国产的或国外唯一技术转让给投标人的联锁系统(或ATP/ATO系统))。是国外唯一技术转让的还须出具转让协议文件。(4)投标人应提供与主要核心设备(包括ATP、ATO、ATS和联锁系统)分包商针对本项目的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须确定技术责任方,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分工(其职责和分工应与各自的专业工作经验相适应)。该协议必须随其它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投标人如中标,在与招标人签订主合同时,必须提交详细的分包合同。虽然该分包合同单独签订,但投标人仍需对系统内(包括该分包合同)的所有设备及整个系统负责。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对此做出承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合同的所有分包人的资格文件。(5)投标人在确定分包商时应遵循按主要部件、主要系统分包的原则,并负责分包商的产品质量及有关的全部接口。各分包商必须在本项目采购招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分包合同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投标人不得对分包商的组成作任何变更。(6)技术责任方应承担对设备质量、技术参数、性能保证、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以及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接口和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责任。(7)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必须具有至少一项在境内与本次招标货物与服务类似的工程业绩, 包括ATP、ATO、ATS信号系统的设计、生产制造、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工程管理的业绩。该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应是包括核心技术在内的信号系统主要技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须对其合法性提供有效的证明),并有权自主转让给总包方或国产化合作单位。如果该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提供的部分技术不是自己拥有的,则必须证明其已经依法得到技术所有者的授权(须对其授权提供有效的证明),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转让该项技术。该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应承诺向总包方或国产化合作单位转让信号系统相关技术,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与相关单位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国产化合作单位指国家认可的国产化中方合作参与单位。如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全国产的联锁系统和ATS子系统,合作投标的外方公司仅作为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提供ATP和ATO子系统,则投标人不需提供与主要进口设备分包商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 (8)投标人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胜任本工程技术及管理工作。(9)投标人如需将部分部件转由分包商完成,则该部件不得在分包后再次分包,且须提供分包商有能力制造该部件的业绩和证明材料以及分包商对该部件质量保证的书面承诺;投标人确定的信号系统所有部件的分包商、供货商均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未经招标人事先书面认可,投标人不得对分包商的组成作任何变更。招标文件领购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9号417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01-29 14:00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7楼2701开标厅开标地点: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27楼2701开标厅6、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在必联网(https://www.ebnew.com)或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chinabidding.com)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评标结果将在必联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公示。联系方式:025-51896057、1395175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