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各专业间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充分体现联动机的作用,使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调动作,以实现安全、准确、高效、服务的运输宗旨。
第2条 列车运行图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正确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以确保列车运行图的实施。
第3条 列车运行图应以客流量为依据,本着以人为本、方便乘客的原则确定列车对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
2、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电动客车;
3、准确、便利地运送乘客;
4、符合网络运输的要求;
5、各单位间的协调。
第4条 行车组织实行“行车调度员—司机”二级管理。综合控制室值班员(以下简称综控员)辅助行车工作。
行车组织工作由行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列车运行由司机负责。
车站的行车工作由综控员负责。
XX车辆段(以下简称古段)及XX车辆段(以下简称四段)的行车工作由信号楼值班员和派班室值班员负责。
第5条 行车工作实行24小时制。设于指挥中心调度大厅、车站综合控制室、轮乘派班室、段运转室及信号楼等地点的时钟及其它与时钟相关的行车设备应纳入时钟系统。
各生产用时钟(包括生产用电脑)应以指挥中心调度大厅的时钟为准。
第6条 在正线双线区段,列车按右侧单方向运行。
第7条 列车运行以向XX东站方向为上行,以向XX站方向为下行。
列车车次以十进制四位数表示:
1、首位表示列车开行方向(“1”为下行,“2”为上行)
2、第二位表示列车性质:
“0—4”表示计划客运列车;
“5”表示临时加开客运列车;
“6”表示调试列车;
“7”表示救援列车;
“8”表示回空列车;
“9”表示施工列车。
3、第三、四位表示列车运行顺序号。
第8条 车站与折返线(库线)间运行的列车,无需赋予车次。
第9条 用于载客的列车出入段作业时,按下列原则赋予车次:
1、由古段至XX站调车出段列车使用下行客运列车车次;由XX站至古段调车回段列车使用上行客运列车车次。
2、由古段至XX站出段列车,使用即将开行的列车车次;由XX站至古段的回段列车,使用原列车车次。
3、由四段至XX东站调车出段列车使用上行客运列车车次;由XX东站至四段调车回段列车使用下行客运列车车次。
4、由四段至XX站出段列车,使用即将开行的列车车次;由XX站至四段的回段列车,使用原列车车次。
第10条 正线道岔编号以车站为单位,由上行来车方向第一组道岔起顺序编号,上行编为双号,下行编为单号。
第11条 故段股道编号由靠近信号楼的线路起顺序编号,四段股道编号由远离信号楼的线路起顺序编号。
第12条 折返线(库线)靠近上行者编为双号,下行编为单号。折返线(库线)设在两正线间者编为单号。
第13条 正线与车辆段间及正线与其他线路间联络线命名如下:
古段与XX站间联络线称为XX联络线。
四段与相邻站间联络线按其与正线联接位置,自西向东顺序规定为1#联络线、2#联络线、3#联络线、4#联络线。
2号线XX站与1号线XX站间的联络线称为XX联络线;2号线XX站与1号线XX站间的联络线称为XX联络线。
1号线XX站与5号线XX站间的联络线称为XX联络线。
1号线XX站与XX线XX站间的联络线称为XX联络线。
1号线XX站与XX站间联络线称为XX支线。
第14条 行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列车运行图的实施,必须做到:
1、负责组织列车运行图的实施,遇列车偏离运行图时,调整列车运行,恢复正点;
2、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及各种控制命令;对于需司机执行的命令通过无线调度电话直接下达给司机;
3、监视列车在站到发、区间运行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
4、及时、准确地处理运营线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随时掌握客流变化,及时调整列车运行间隔;
6、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7、做好与其他运营线间协调工作;
8、负责施工列车的开行及施工命令的下达工作;
9、正确填写各种表报。
第15条 行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调度命令内容应简明扼要,术语规范。
第16条 调度命令须在执行前发布给命令执行人,若无法直接发布时,由综控员(运转室、信号楼值班员)以书面形式转交给命令执行人。特殊情况时可补交命令。
调度命令包括命令时间、命令号码、受令处所、命令内容、受令人姓名、复诵人姓名及发令人姓名(代号)。
第17条 遇下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1、封锁、开通区间时;
2、开行施工列车、试验列车时;
3、有关人员登乘司机室时;
4、封站或解除封站时;
5、控制权转换时;
6、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时;
7、反方向运行时;
8、列车限速运行时;
9、区间疏导乘客时;
10、列车在站通过时;
11、列车清人时;
12、列车救援时;
13、行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发布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第18条 行车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时,须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认真核对受令人员的复诵内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受令人员在接收命令中如有遗漏或不清之处,应及时向发布命令行车调度员提出核对、更正。如调度命令需转交时,须根据命令内容所涉及的单位或人员,及时转交调度命令。
第19条 用于行车指挥工作的调度电话、自动电话和无线电话,须有良好的录音装置。通讯内容需录音保存。
第20条 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的指定:
1、施工列车、内燃机车或跨调度区段运行的列车,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公司总调度室调度员准许;
2、客运列车、回空列车、调试列车、救援列车、由行车调度员准许。
第21条 特殊情况下,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反方向运行列车的指定:
1、客运列车,须经地铁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准许;
2、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须由行车调度员准许。
第22条 延长运营时间由地铁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准许。
第2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控制权由中心下放到车站办理:
1、调度员工作站有关控制命令无法下达时;
2、表示屏失去复示作用或不能正确复示时;
3、停止使用超速防护自动闭塞法时;
4、发生必须由车站办理的情况时。
第24条 控制权在车站时,地面信号设备故障,综控员须将故障情况及列车运行情况及时报告行车调度员。各车站相互间要通报发车车次及发车时刻,并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第25条遇中心监控设备不能正确复示或失去了复示作用时,行车调度员应根据需要临时指定报点站。